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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兑现个所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企业所得税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一)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更非销售额或营业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劳务税的税种。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
企业所得税以净所得为计说依据,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须涉及一定时期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由于政府往往将所得税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执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为了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实行区别对待,需要通过不予计列项目,将某些收入所得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应氨水所得额的计算程序较为复杂。
(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这种将所得税负担和纳税人所得多少联系起来征税的办法,便宜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四)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通过利润所得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与会计年度及核算期限一致,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企业核算期限的一致性。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四个统一彰显了公平原则
第一,统一适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统一税率,将新税率统一为25%,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第三,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就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广告费等费用的扣除进行了统一;第四,统一税收优惠,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四个统一不仅符合税收公平的横向要求,使各经济条件相同的企业负担相同的税负,满足了形式上的平等,也符合税收公平的纵向要求,考虑到了小型微利企业经济条件的特殊性,在税负上作了特殊对待,体现了实质上的平等。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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