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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基础知识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及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哪些纳税人应办理国税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企业注册类型; 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 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7、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8、改变隶属关系; 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三、 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有关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及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到工商局复印);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其他有关资料。
四、哪些情况纳税人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 1、依法解散; 2、依法合并; 3、依法兼并; 4、依法分立; 5、长期停业; 6、依法破产;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9、被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正常户期限达到一年以上; 10、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11、其他注销原因。
五、 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应提交证件、资料包括: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函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4、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其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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