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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企业按原税收政策执行优惠至期满为止
关于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对于,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享受企业所的岁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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