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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与业务往来税法分析
文章来源:润博财税网 文章作者:润博财税网 发布时间:2008-05-14   字体: [ ]  
 
 
关联企业与业务往来税法分析
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新旧税法差异比较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旧法中独立交易原则仅限定于关联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扩大到关联企业之间的一切业务往来活动。独立交易原则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判断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是否正常的一项重要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定更加周严地概括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税额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税务机关在企业间因关联交易而产生不合理收入、费用等情况时,进行相应调整的权力,而且对税务机关所适用的调整方法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合理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一款内容,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在无形资产及劳务方面发生的成本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摊,丰富了关联交易规则的制度内容,增强了税法对利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避税的调整力度。
分析:
所谓关联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赊购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所称的三类关联企业具体是指:①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综合达到25%或以上的;②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③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④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⑥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⑦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立功内一企业所控制的;⑧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企业的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具体来说包括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等。国家税务总局在04年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1)游行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赊、转让和租赁业务;(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在发生业务往来时以转移定价的方式逃避税款,新企业所得税法遵循旧所得税制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衡量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标准。独立交易原则,按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指关联企业内部交易的价格应当与独立企业之间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的交易价格相仿,如有背离有关国家的税务当局有权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对关联企业之间需要调整的业务往来作出了规定:(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有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各种调整方法的具体应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①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②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③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④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采用其它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5)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采用预约定价。
(6)对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
(二)、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三)、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四)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1)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2)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3)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五)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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