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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焚烧发电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朱双林 发布时间:2008-07-10   字体: [ ]  
 
 

  污泥焚烧发电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某热电厂投入收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与煤掺烧发电,10吨污泥相当于1.4吨原煤的发热量,焚烧后的炉渣还可成为建筑原料,不仅节约能源,而且保护环境。对于这一污泥发电项目,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增值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明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执行。根据这两份文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前提是垃圾重量必须占达到发电燃料的80%以上。污泥也是垃圾,可以即征即退。

  第二,所得税优惠。所得税优惠较多,包括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和税额抵免。

  1.税率优惠: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工业、城市废水处理中污泥的处理、处置和资源化技术属于“资源与环境技术”,是高新技术之一,如果该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6个条件,就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出台,但污泥发电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在新的优惠目录中保留下来可能性极大。

  3.税额抵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出台,如果焚烧污泥的循环流化床锅炉能列名这一目录,则购置该锅炉的投资可以按10%抵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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