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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郑州国税 文章作者:郑州国税 发布时间:2008-07-11   字体: [ ]  
 
 

  福利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该通知中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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