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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计税依据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区别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08-07-18   字体: [ ]  
 
 

  虚假计税依据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区别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结果。即既有行为,又有结果的,是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强调的是采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而没有规定行为的结果,即只有行为,没有结果,适用六十四条。
  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但造成的结果不同。一个是造成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另一个没有造成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有无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事实来分别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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