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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超市的税务办理
文章来源:驻马店国税 文章作者:驻马店国税 发布时间:2008-07-24   字体: [ ]  
 
 

  农村小超市的税务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号:(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果你超市是个体户,一般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实行定税,按月缴纳,国税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税率4%。如果超市是企业,并且有能力准确核算,则企业自行申报,小规模企业按4%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实行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基本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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