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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原因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 文章作者:丁恩武 发布时间:2008-08-07   字体: [ ]  
 
 

  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原因

  (一)固定资产
  会计: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收:固定资产原价-税收累计折旧
  差异产生的其他原因:

  1、折旧方法不同。会计上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抵减法;税法上一般只有直线法,特殊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但必须经税务部门认可。
  2、折旧年限不同。会计上一般按照受益期确定;税法上则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一般折旧年限。
  3、预计净残值不同。会计上可自行估计;税法上一般给出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同。会计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因此调整其账面价值;税法上对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不予确认。
  (二)无形资产
  1、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会计: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
  税收: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以税前加计扣除,一般可按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的150%加计扣除。2008年1月1日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是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处理不同。
  会计:会计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因此而调整了账面价值。
  税收:税法上对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不予确认。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税法:仍然是: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资产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期末公允价值计量
  税法:以其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
  2、其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会计上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并因此调整其账面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2007年12月31日年以前的,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坏账准备除外)。
  三、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差异主要是从费用中提前提取的负债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会计:按照准则规定,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费用,同时时确认预计负债。

  税收:税收上按实际发生原则确认费用,当实际发生时方可在费用中列支。

  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处理相同。
  另外企业因对外提供债务担保确认了预计负债产生差异。
  会计: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税收:税法上与该项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预收账款

  会计:不确认收入。

  税收:一般也不确认收入,但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需要视为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所有与取得职工服务相关的支出均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负债。
  税收:2007年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仍规定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四)其他负债
  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

  会计: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

  税法: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一)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会计上未体现为某项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必须按规定确认的,并分期摊销。
  1、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会计:管理费用
  税收:开始生产经营后5年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超标的广告费
  会计: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直按计入销售费用中,当期扣除。
  税收:税法按规定比例当期扣除,对超过的部分则允许以后年度扣除。
  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无限期的结转)。
  (二)按税法规定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
  会计: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税法: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时间上,必须不能超过5年,超过5年,则不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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