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基础 > 正文  
销售旧设备的纳税处理
文章来源:财务顾问 文章作者:财务顾问 发布时间:2008-09-03   字体: [ ]  
 
 

  销售旧设备的纳税处理

  案例:某旧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1台旧车,从买方手中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为15万元,现有两种处理意见:
  方法一:应纳增值税=150000/(1+4%)×4%×1/2=2884.62(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营业收入1471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84.62。
  方法二:应纳增值税=150000/(1+4%×1/2)×4%×1/2=2941.18(元)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0000贷:营业收入147058.8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41.18。
  笔者认为方法一的计算正确,但会计处理有误,方法二的计算和会计处理都有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应准确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财税〔2002〕29号文件中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先将含税收入用4%的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收入,用不含税收入乘以4%的征收率计算出增值税额,再减半征收。
  按照这种思路,增值税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不含税收入=150000/(1+4%)=144230.77(元)第二步:增值税=144230.77×4%=5769.23(元)第三步:应缴增值税=5769.23×1/2=2884.62(元)其次需要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总收入为150000元,营业收入(不含税收入)为144230.77元,增值税税额为2884.62元,增值税和营业收入之和不等于总收入,差额为2884.61元,正好等于增值税税额(考虑尾差),其实这个差额就是减半的增值税,方法一的会计处理其实是将这一半增值税计入了营业收入。
  那减半的增值税应如何入账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但是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1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或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执行“减半征收”政策的,对其减半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贷“补贴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贷“补贴收入”。若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营业收入144230.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69.23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884.61
   贷:补贴收入2884.61。
  最后是关于该补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财税〔2002〕29号文件以及京国税发〔2002〕113号文件的出台都在2002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所以其所得税处理应该分两个阶段来看。
  一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对取得的补贴收入,必须首先明确其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补征税收入的解释: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可知,该部分减免的增值税应在企业取得的当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其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不能计入“销售(营业)收入”科目,即不能用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及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简介
·个人所得税简介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关于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
·社保费基本知识
·企业所得税法业务知识自学
·提醒: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
 
 相关文章
·什么是财政补贴
·同是共用商标 涉税处理不
·跨年度缴纳税费 哪些不需
·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如何
·出售使用过的防伪税控计算
·职工福利费节余是否要纳税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
·异地开具建安发票的注意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