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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如何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侯志勇 毕军业 发布时间:2008-09-04   字体: [ ]  
 
 

  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有结余怎么办?2008年是否还可以提取?基数如何掌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2008年首先使用这部分结余数,如果不足再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例1,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5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怎样处理?

  虽然实际发生额40万元超过扣除标准30万元,但不需要调整,也不能再计提,结余的10万元可在2009年继续使用。

  2.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1)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2,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3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2008年可扣除20万元,以前年度结余的10万元结零。

  (2)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3,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2008年实际发生的60万元都可扣除。当年允许扣除的数额是5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是用了2007年的结余。

  例4,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使用了上年结余后,当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

  第二,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赤字,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冲减,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

  第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结余的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如果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科目是否保留?对此,咨询员答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福利费。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在“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应该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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