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基础 > 正文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08-09-12   字体: [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一、业务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

   (3)纳税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的,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传递至下一环节。

   (二)后续管理

   1.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2.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

   3.相互协商结束后,总局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上签署协商结果,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及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简介
·个人所得税简介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关于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
·社保费基本知识
·企业所得税法业务知识自学
·提醒: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
 
 相关文章
·大学生创业税务政策
·举例说明混合销售行为及税
·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
·需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几
·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
·支付人须代扣预提所得税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