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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免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
文章来源:南京国税 文章作者:南京国税 发布时间:2008-09-22   字体: [ ]  
 
 

  关于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免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

  境内居民企业A,2008年收到境外子公司B分回利润80万元,该笔利润负担所得税20万元,当期A企业实现境内所得1000万元。

  假设一:A企业适用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08年度应纳税额为:

  1.将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还原为税前所得:

  80+20=100(万元)

  2.计算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1000+100)×15%×100÷(1000+100)=15(万元)

  3.A企业2008年应纳税额

  (1000+100)×15%-15=150(万元)

  假设二: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08年企业应纳税税额为:

  1.计算抵免限额

  (1000+100)×25%×100÷(1000+100)=25(万元)

  2.计算A企业2008年应纳税额

  (1000+100)×25%-20=255(万元)

  上面计算我们可以看出对于A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在适用15%的税率情况下不补税,在适用25%的情况下需要补税,从实质上来讲看就是境外所得也享受了境内所得的税收优惠,这个好像不符合所得税优惠制定的原则?

  比较一下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抵免限额计算的规定:

  1. 新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8条: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 外资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4条: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 内资所得税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7】116号):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从上述规定我们直观并不能看出有什么差别,但是是否认同境外所得允许享受税收优惠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计算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39号)强调:“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一律按照税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7】116号)规定:“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外所得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办法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其实质是将境内外所得分开核算,对境外所得不适用税收优惠,而是按照法定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对于新税法下是否允许境外所得享受税法优惠,有待明确。个人以为至少在间接抵免中不允许境外所得享受税收优惠,应按法定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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