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基础 > 正文  
建安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文章来源:赣州国税 文章作者:赣州国税 发布时间:2008-09-24   字体: [ ]  
 
 

  建安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我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税法对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公司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日前,江西省赣州市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拨打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对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咨询员答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该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企业所得税上一律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不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具体确认标准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一致。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及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简介
·个人所得税简介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关于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
·社保费基本知识
·企业所得税法业务知识自学
·提醒: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
 
 相关文章
·总分机构间提供服务的所得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于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免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扣除
·增值税转型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规定
·合同区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