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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抵工程款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邓国萍 发布时间:2008-09-28   字体: [ ]  
 
 

  以房产抵工程款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以房产抵工程款属“转让财产”,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就是说,或是企业自己按公允价值确定,或是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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