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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文章来源:润博财税网 文章作者:润博财税网 发布时间:2008-09-28   字体: [ ]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3%、11%、9%、8%、6%、5%七档。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的。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相一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方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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