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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文章来源:润博财税网 文章作者:润博财税网 发布时间:2008-10-09   字体: [ ]  
 
 

  新办商贸企业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求。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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