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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未办证也要纳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高太君 侯志勇 发布时间:2008-10-20   字体: [ ]  
 
 

  转让土地未办证也要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款。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提示

  综上所述,转让土地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该土地在法律上已发生了转移,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买方应缴纳契税、土地使用税,卖方也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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