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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年所得逾12万可由单位报税 逾期最高罚1万
文章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文章作者:任国庆 唐建洪 通讯员 赵永清 吴 发布时间:2006-12-08   字体: [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除了自己申报个税外,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代理申报。昨天上午,广东省地税局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就广东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11月6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

  可委托单位或中介机构代报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考虑到个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申报事宜,因此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办。比如说,员工可以委托工作单位的财务部门代为申报,但纳税人自己必须在申报表上签名,并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

  同时,该负责人也强调,如果因此而出现未按期申报、申报不实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员工及工作单位都必须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据省地税局介绍,广东省将主要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相关的网络申报系统将在近期开通,到时候纳税人通过网络就能很方便地进行申报。同时,纳税人也可从广东地税门户网站上(http://www.gdltax.gov.cn)下载个税申报表,或从地税机关办税大厅、银行、邮局等处取得申报表,直接在办税窗口申报,或把填写完整的申报表邮寄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局)申报。

  纳税人有义务记录每项收入

  由于城市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有不少人并不清楚自己的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因此也就可能不知道是否该自行申报。对此,省地税局表示,纳税人应该自己记录个人的每项收入,以方便年终申报。

  据介绍,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5年10月就发布了相关通知,规定“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所以,纳税人在平时就必须注意收集保存个人所得及纳税信息,以便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同时,对于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个税(也就是受雇于用人单位)的,纳税人也可以向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了解相关个人收入及纳税信息。

  部分人可能会收到申报提醒

  省地税局还表示,对于那些已经在税务机关建立了个人档案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也会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予以提醒。因此,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不管有没有收到提醒,都必须及时办理申报。

  至于税务机关如何确认纳税人的所得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条件,省地税局表示,税务机关将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查证。其一,已经建立个人档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随时了解其所得情况;其二,目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也比较容易确认其所得;第三,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与房管部门、银行、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获取纳税人的所得信息。

  房产转让所得按产权人申报

  在通报会上有人提出,对于房屋买卖、出租取得的所得,是以家庭为单位获得的,在个人申报时应该如何计算?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自行申报是以个人为单位的,目前尚没有综合考虑家庭因素。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在年度终了时,房屋出租、买卖所得已经缴纳过税款的,当时是谁缴纳的税款,谁就是申报人;年度终了时,已完成房屋出租、转让交易但尚未缴纳税款的,就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申报。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

  年终申报并非再次纳税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最后强调,个人所得税年终自行申报的目的是加强个税征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并非再次纳税。因此,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缴纳个税,以及代扣代缴单位是否已经为其进行了个税明细申报,都应该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未按时申报最高罚款1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纳税人,除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自主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该《办法》同时明确,如果年所得超12万元的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申报,将要负法律责任,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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