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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残疾人员每年可减退税3.5万封顶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文章作者:李杉 张莹 发布时间:2006-12-12   字体: [ ]  
 
 

广州残疾人员获减退税3.5万封顶

地税部门称,限额由省统计部门公布广东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确定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决定选择包括广东在内的部分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调整后的政策扩大了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也有所调整。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或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广东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减征税

市地税表示,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只能选其一)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福利企业的营业税或退还增值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广东省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地税局表示,提供不同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当仔细区分,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员需占25%以上才可享优惠

据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此外,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l至8级)》的人员。

另外,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企业应年度终了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旧政策衔接有明确规定

据介绍,对今年10月1目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上述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明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将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上述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上述有关对福利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若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重新认定、核定年度减税限额。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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