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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将“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计算口径明确为: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例如:2006年,小李工资收入10万元,同时当年以100万元转让一所住房,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房款比例核定征收个税1万元。那么,小王换算年所得的方法是:年所得=100万×5%(应税所得率)=5万元;这样,小王年收入=10万+5万=15万元>12万元。因此,小王应自行纳税申报。
转让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房屋转让所得计入年所得后纳税申报,会不会形成重复计税?一些纳税人对此疑惑较多。“申报是申报,缴纳是缴纳,这其实是两码事。”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法律及交易按揭部总监罗亚东表示,国税总局的通知只是明确年所得所要计入的部分及计算方法,“今后在自行申报纳税的时候,只要同时拿出已缴相关房地产税的证明,不会造成二次征税。”
在罗亚东看来,国家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的根本意义是为未来税收体制的转化作铺垫。“国税总局目前明确的还是程序上的东西,培养个人依法纳税意识的作用更为明显。许多企业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学习,如今后要求财务部把每月替员工缴税的凭证发到个人手上,以方便个人申报纳税,这也是吻合国家未来个税管理的意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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