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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逾期三年须缴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文章作者:满树玲 罗立明 发布时间:2006-12-20   字体: [ ]  
 
 
  深圳市某贸易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已经申报缴纳了2006年10月至12月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重复申报了10月至12月的企业所得税款,重复交纳了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不知道怎么办理退税手续。该贸易公司的财务人员李先生来税务局咨询,第一稽查局检查科的税务人员耐心地辅导李先生如何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税务人员在其后进行的退税前账务检查时发现,该贸易公司财务账上有一笔应付帐款已经挂在账上3年多。公司人员解释,由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形成了复杂的三角债关系,该笔应付账款一直挂在账上。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债务人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该笔应账款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该公司未将该笔应付账款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原因是对税法知识掌握不深,没有存心偷逃税行为,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耐心的辅导,并作出了以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抵扣被查补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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