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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土地增值税实施预征预征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作者:张学冬 发布时间:2006-12-22   字体: [ ]  
 
 
  范围除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分析认为预征影响开发商现金流

  北京地税局昨日发布通知,明年起,除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所有房产项目均纳入预征土地增值税范围。

  北京地税局通知显示,从2007年1月1日起,北京地税局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其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据了解,此前北京地税局只对公寓和写字楼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认为,预征房地产企业部分类型的税费,是由房地产企业销售周期较长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般在项目开发结束后,再根据项目的实际各方面的收益进行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提前征收商品房类型的扩大,对开发商现金流会有一定影响。”有业内人士认为,北京地税局此举在“追堵”房地产企业税收方面的漏洞。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北京税务部门正在开展一场针对开发商的税检风暴。据了解,这次检查是不同区域税务部门换查,其中重点对房地产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七项税收进行严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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