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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收入“超标”须补缴税款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文章作者:周凯 王旭 发布时间:2006-12-26   字体: [ ]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例解”,通过12个案例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等事项。尤其从两处取得收入的市民,如何计算“补缴税款”,案例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督促纳税人或扣款义务人足额扣缴税款。而实际生活中,一些未足额扣税的行为并非由“主观故意”造成。如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工资薪金或经营性收入来源,或者一年内两次或以上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时,由于分别计税时重复计算了个税起征点、适用累进税率档次不同等等,都会造成实际预缴个人所得税款和应缴税款不符。国税总局表示,出现上述情况时,依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纳税人应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纳税机关自行申报应补(退)税额。

  例如,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北京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每月林女士从A公司领取工资16000元,三费一金合计3200元,从B公司领取工资5600元。A、B两家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每月分别按照足额扣缴了1865元和475元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时,两家公司分别为林女士代缴了个人所得税22380元和5700元,总计28080元。虽然A、B两个公司都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按照税法,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据此,林女士的实际应纳税为(A公司应发工资+B公司应发工资-“三费一金”-1600)*20%-375×12=35820元,比实际已纳税款多了7740元。因此,林女士在进行自行纳税申报时,她必须逐月核对应补税款并补齐未缴纳的部分。

  又如,2006年度,小卫承包某市A服装厂,分别在6月、12月两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根据单项承包所得征税标准分别预缴个人所得税11000元、12000元。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年度终了,小卫应将两次承包收入合并计税,全年应纳税额=(50000+60000-1600×12)×35%-6750=25030元。因此,小卫在进行自行纳税申报时,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应补交税款25030-(11000+12000)=2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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