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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以案例细解个税申报:三险一金超标须计入
文章来源:人民网 文章作者: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6-12-27   字体: [ ]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了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帮助其正确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将已经编写的12个例解发布在国税局官方网站上,12个例解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演员、外籍人士、公司职员、股民等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案例分析。

     例解一:个体商户

     小李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平时除了经营自己在A市B区的服装店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小李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25800元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5800×20%-1250=3910元

     应补缴税额=3910-3200=710元申报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小李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A市B区服装店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由于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0元<120000元,因此,小李不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除经营上题所述的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2006年,小李共有以下几项收入:

     (1)B区服装店收入(见第四题);

     (2)C区服装店收入,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止2006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3)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4720元、13160。

     则小李该如何申报?

     例解二:房产收入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为500000×5%=25000元

     小王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小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例解三:炒股收入

     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2006年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工资所得12万元,并扣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小东的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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