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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收入不用交个税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文章作者:吕壮 发布时间:2007-01-05   字体: [ ]  
 
 

1月1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需进行自行申报,但对这部分股票转让收入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文件,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标准,有人因此开始担心国家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收入达12万者即便炒股亏损也需申报。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

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但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个人投资者一年之中即便炒股收入是零甚至负数,但只要总收入超过12万,也要对炒股情况进行申报,而且在计算年收入时,炒股亏损部分不得用其他收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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