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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车船税暂缓征收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文章作者:江敏 俏冰 发布时间:2007-01-10   字体: [ ]  
 
 
  国家今年推行新《条例》实施办法正在加紧制定

  2007年度车船税暂缓征收

  【本报讯】我国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深圳市地税部门考虑到新《条例》在税目、应纳税额、减免范围、征管措施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要待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才能执行。所以,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暂缓进行。

  据了解,新颁布的《条例》调整了每年的纳税额度,以及减免税范围等。《条例》指出,今后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缴税标准,则由各地省级政府另行确定。与原来的车船使用税税额相比,车辆税额的低限标准没变,而高限标准则提高了1倍左右。

  在减免税方面,《条例》取消了原对经营性车船(如工程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税免税的规定。同时将非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同时,《条例》还指出,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负责代收代缴新车船税。

  由于新《条例》刚刚颁布,需广东省相关部门依据《条例》来确定各种车辆的具体缴税标准,目前深圳市地税局决定暂缓征收车船税,我市的具体执行办法将另行通知。同时,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车主,2007年度的车船使用税虽然暂缓征收,2007年度以前的车船使用税仍然接受办理,希望市民及时到税务部门缴税,以免迟缴税款导致罚款和滞纳金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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