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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五宗罪”
文章来源:中青在线 文章作者:许海涛 梁文君 发布时间:2007-01-12   字体: [ ]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城市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这次彻查使房地产行业偷逃税等涉税问题浮出水面。近日,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古建芹教授表示,目前房地产行业在纳税问题主要存在五大问题。

     一是取得预售收入不计税。这主要有两种表现,第一种是企业对税法理解有误,认为预售收入未达到销售收入结转时间就不应纳税;有的企业认为收取预售收入属于融资行为不应纳税;第二种是企业在明知应纳税的情况下,采取不入账、转移资金、不申报等多种方式有意隐瞒预售收入,偷逃税款。

     二是达到完工标准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是利用违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偷逃税。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税,利用假发票、作废发票、大头小尾票、填写项目不全发票及白条等在成本中列支。

     四是增加成本,虚列成本,多提预留费用,超出合理的销售成本范围。一些企业采取多提预留费用、多列建筑安装费等手段多计或虚列成本,造成多转销售成本。而有些企业在共同成本比如土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方面作文章,不按照配比原则在已售和未售面积间按比例进行分摊,而是全部归集到已售面积中,造成已售商品房的销售收入承担了全部的开发成本,销售成本率提高,形成亏损,有的房地产商滚动开发,将二期、三期的前期成本计入已售的一期成本中予以列支。

     记者注意到,石家庄地税部门从去年开始推行商品房销售预售收据,房地产商在收取购房者定金或预收款时必须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据。一位税务人员称,目前实施效果不太理想,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款时依然使用白条或内部收据,而购房者看重购房合同,对售房者提供的收据是否有税务机关监制并不在意。

     这一漠视同样存在商品房结算阶段。有的房主拿到房产证后,并不要求开发商提供正式发票。古建芹说,部分购房公民对发票的漠视,也是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征管难度较大的一个主要原因。

     古建芹认为,房地产业是一个新型行业,这一行业涉税问题与税务部门征管漏洞也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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