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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采取自行申报第一年将有“四个看点”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文章作者:刘文静 发布时间:2007-01-17   字体: [ ]  
 
 

良好的信用系统(包括个人信用系统和企业信用系统)是法治社会的特征和必备要素之一,税务登记又是信用系统建立的基本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不仅是对税务部门工作的一次检验,更是对全社会信用程度的一次大检验。虽然说很多发达国家都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但对于我国来讲,毕竟是开天辟地头一遭。因此,这次大检验的“看点”不可谓少。择选其中四个略述如下:

一看申报人。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首先主动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是文艺、体育明星们。此类人士收入较高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高收入者却远不止这一群。在某种意义上,高收入但收入“能见度”不一定也高的人群的申报,或许更值得关注,也更有说服力。例如著名企业家、自由职业者、高级公务员。尤其是,如能处理好高级公务员的个人纳税申报,廉政建设必将迈进一大步。

二看税务部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个人收入属于个人隐私,除税务行政部门依法有权知悉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背当事人个人意愿的方式去任意打探。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算是向纳税人表了一个态;但是,这个《申报办法》却没有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违反了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许我们可以将其归咎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整体上的不健全。但是如果连“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表态都没有,就不能不令人遗憾和担忧了。

三看申报后的处理结果。诚实申报、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违反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但是,如果诚实申报却受处罚、不申报者却逍遥法外,那么这项制度的公信力就会遭到质疑。而在新制度实施之初,这种风险是明显存在的。首先,《申报办法》去年11月才颁布,今年1月1日就施行,准备期太短。对于从未进行过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我国公民而言,不要说没有任何经验,就是连自己的收入总数的计算也未必能够做到准确——要求一个人在临近年末时回忆起一年来的每一分钱收入,应当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果因为计算不准确而导致受处罚,纳税人会是什么感觉?其次,以我国目前的交易习惯(大量使用现金),肯定有很多收入是税务部门暂时无法掌握或者无法准确掌握的,这势必为不申报或者瞒报者留下钻空子的机会,也为税务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增加难度。

四看政府官员收入的透明度。公民的个人收入属于受保护的隐私,政府官员个人乃至家庭的收入却是必须公开的信息。公民履行了纳税的义务,当然享有纳税人的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权利,就是对税款使用的知情权。公共财政的支出和政府官员(至少包括《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收入,都在“被告知”的范围之列。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官员个人收入的隐私权应当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他们有义务公布个人甚至家庭的全部收入及其来源,以便让公众相信他的清廉。

个税申报是一项长远的制度,必定需要不断调试才能逐步走上正轨。上面四个问题解决好了,制度的运行一定会畅顺不少,否则将增加很多阻力。究其实质,制度运行的顺畅与否,责任不在公民(纳税人),而在政府;并且,仅税务行政部门一家之力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很多政府部门的配合。

公众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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