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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 个体户建账违法不得重复罚
文章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文章作者:贺文华 发布时间:2007-01-30   字体: [ ]  
 
 
  针对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昨天就该办法发表了谈话,表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建账过程中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权威发布

  违法行为不重复处罚

  税总表示,税务机关对于账簿记录完整、真实且账证健全的个体户应当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但考虑到建账初期,由于受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和部分个体工商户建账动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相当一部分账证不全或建假账的情况。对此,税务机关也可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对违规的处罚上,新《办法》规定,对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的,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有权进行处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新《办法》同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各地国税局与地税局应及时交换对个体工商户建账问题的处罚信息,避免重复处罚。

  原因解读

  符合个体经营实际情况

  之所以对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税总表示,主要是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由于下岗再就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个体经营者的人员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相当一批不具备独立建账能力的个体经营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办法》规定的建立简易账和复式账的经营额标准明显偏低。三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账簿管理的要求已作调整,而原《办法》的部分规定与新要求不一致,也与管理的实际相脱离。

  税总新闻发言人表示,这种调整一方面使得个体户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要求更加切实可行;另一方面也符合个体经营者的实际情况。

  办法解读

  建账的销售标准提高

  新《办法》提高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月销售额标准。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是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是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是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是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方式选择

  个体工商户可自行选择

  新《办法》规定:“个体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总方面表示,这意味着,无论设置复式账还是简易账,由个体工商户对照条件自行选择,无须税务机关指定。税务机关在明确规定复式账和简易账设置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职责就是督促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和使用账簿,而不应再逐户确定纳税人建账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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