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资讯 > 正文  
国家下发通知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税政策
文章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作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07-01-31   字体: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据了解,硝酸铵是一种农业化肥,但同时又是制造炸药的基本原料。国务院办公厅在于2002年11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围,禁止作为化肥生产销售,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但政策允许将硝酸铵作改性处理,制成复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作为化肥销售和使用。

  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硝酸铵被归为氮肥类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2年国家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后,由于税收政策未作相应调整,致使目前各地对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及征免政策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有的地方按照13%征税,有的地方对硝酸铵免征增值税。此次两部门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硝酸铵管理的有关精神,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便于基层税务部门实施征管。

  此次下发的通知还对硝酸铵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13%的,准予继续按11%计算办理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仍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通知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述出口退税申报,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予以审核处理。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仍
·大连地税局:公积金个税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
·年终奖明年发怎么扣税?
·新税法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扣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
·应付账款逾期三年须缴企业
 
 相关文章
·两税合并难撼外资增长 外
·商务部正在酝酿降低技术和
·土地增值税今起全面清算
·土地增值税实施“清算制”
·上海房产商图谋规避土地增
·2006年1月1日-6月30日征
·国税总局公告称:将受土地
·一波三折 杭州开征二手房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