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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改委等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称,我国重大技术装备业进口税收将执行优惠政策,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转作国家资本金。对于相关上市公司,通知规定,所退税款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中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通知明确,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犹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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