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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国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我国一直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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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台新办法允许单位自建房分给职工
新华网广州1月25日专电(记者王攀、陈先锋)房地产问题毫不意外地成了正在举行的广州市“两会”上的最热门话题。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在参加市政协会议小组讨论时说,广州市正在着手制订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货币分房和实物分房中二选一,只要该单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该单位即可自行建房分给没有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职工。
安徽规定集资建房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
北京单位分房情况普遍 定向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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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想把身上包袱卸掉? "单位自建房"应谨慎而行
在广州销声匿迹了六年的实物分房,伴随着广州不断高涨的房价,终于再次重出江湖。本周二(1月22日)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在参加广州政协会议时首次明确表示,广州有个新政策,只要单位有地,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建房分给员工,那些没有房的员工可以享受到实物分房。
机关单位住房消费灰幕:集资建房沦为福利腐败
“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即使借钱也应该把集资建房买下来,才4000多元一平米,多便宜!”大学毕业在北京一家机关工作了5年的周辉感慨道:“当时单位的集资房位于西二环,只要是正式在编员工,都可按照级别的差阶确定面积,以与市场价相差2000多元的单价购买。 ”
但是,这种集资建房的机会,周辉可能不会再有了。今年8月18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以及监察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196号文件)。通知要求,“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防止部分单位变相福利分房。”
特稿:集资建房禁令遭遇地方“变脸”对策
变“集资建房”为“市场化运作”,转“低价房”为“团购折扣房”,从“政府搬迁”中谋求“部门终极利益”……这是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集资建房“禁令”出台前后,地方党政机关和部委厅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禁令”的滞后性毋庸置疑,但集资建房产生的大量“隐性囤房”,必须尽快纳入调控视野,这样才能使调控落到实处。
集资建房叫停易 购房权利公平难
叫停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的举措,可谓明智之举。应该说,这个姗姗来迟的举措,在经历了很多阵痛之后,终于呱呱落地。需要警惕,虽然集资合作建房叫停,但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变相方式集资建房的,仍可能存在。此措施要想落实到位,必须进行细化,防止出现打擦边球现象。比如,叫停通知中提到的“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中的“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不妨罗列出几十种比较典型的形式出来,再配以相应的处罚措施,不给违规者留下可乘之机。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三大社会危害
危害一: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
危害二:造成房地产市场“畸形”
危害三:国有资产流失,铸成集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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