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烟草、电信、金融、盐业以及石油等资源垄断性行业,由于具有独占国家资源的优势,在市场经营中往往创造高额利润。另外,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仍在沿袭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长率控制在效益增长率之内。这事实上使国企职工总体上获得了其不应有的国家股东的地位,将原本属于全民的利润在小圈子内瓜分了。
建议国家对资源垄断性行业增收资源占有附加税,并与企业内部利润的分配、使用相结合,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和雇佣者(职工)在获取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外的其他报酬时,也必须向国家增缴资源占有附加税(个人收入所得税不包含在内),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法人地位,同时,为其他非垄断性行业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