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资讯 > 正文  
捐赠宣传文化事业享受优税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文章作者:《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07-03-12   字体: [ ]  
 
 
  记者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我国将对依法向科普单位或宣传文化事业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给予一定限额的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财税部门的通知指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上述文件,税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仍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
·大连地税局:公积金个税税
·年终奖明年发怎么扣税?
·应付账款逾期三年须缴企业
·东莞缴纳房屋契税市民近日
·新税法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扣
 
 相关文章
·创投可按投资额70%抵税
·半数纳税人最关心政府税收
·减免税收才能促进慈善捐赠
·广州业内人士展望物业税
·广州多项文化事业收入可免
·烟台:个税申报四千余人仍
·人大代表孙杰:个人投资所
·全国人大代表秦池江建议给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