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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期间:补缴税款不收滞纳金
文章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文章作者:康岩慧 发布时间:2007-03-13   字体: [ ]  
 
 

  昨日,深圳市地税局就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市民按时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应在上一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深圳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凡是在上一年度没有任何偷漏、并且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只需领取个税申报表并如实填写即可,并不会产生再次纳税的问题。股票转让暂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对股票转让收入进行个税申报。

  据介绍,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做偷税处理。但在申报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查出存在上年度个人所得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将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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