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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扣除孩子生活费学费后再缴个税
文章来源:《重庆商报》 文章作者:金蓉 聂飞 梁鹏 谭柯 发布时间:2007-03-14   字体: [ ]  
 
 

  家有孩子的纳税人,应该从其收入中扣除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政策才更人性化,也更公平”,全国人大代表黄席樾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配偶没有收入的纳税人以及父母没有收入的纳税人,国家都应该对其交纳个税进行优惠。

  “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分配,缩小贫富悬殊,体现社会公平”。人大代表黄席樾昨日表示,“但我们目前个税征收方式却难以体现这样的作用,不管纳税人所承担的社会义务而仅仅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征收个税,相当于又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黄席樾认为,现行个税政策不公平的原因在于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以个人征收的,而国外实行的是家庭征收,按家庭征收,对纳税人家里有老人的、孩子上学的等多种因素都可以进行处理。

  3个例子说明个税缺陷

  两个纳税人,收入都是5000元,一个有孩子,一个没有孩子,有孩子的人显然要花上一笔钱养孩子,但是他们缴个税却是一样的,扣除1600元的起征金额,另外的3400元都要纳税,“孩子是未来的纳税人,培养孩子是在为国家做贡献,两个承担社会责任不同的人,负担轻重不同的人,缴纳个税却是一样的,显然不太公平,也不人性化”。

  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没有收入,丈夫月收入3000元,扣除1600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

  假如甲乙两个家庭,家庭收入都是4000元。但甲家的妻子失业,丈夫收入是4000元,乙家夫妻两人都上班,各自收入2000元。根据现行个税政策,甲家只有丈夫一人纳税,其应纳税额为(4000-1600)×10%-25=215元。乙家夫妻分别纳税,分别的纳税总额为(2000-1600)×5%×2=40元,加起来纳税80元,由此可以看出,这两家收入总额虽然相同,但甲家承担的税款却要高些。

  3种扣除实现税负公平

  黄席樾建议,建议调整我国现行个税政策,利用多种扣除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负公平,“至少现在实行三种扣除”。

  有孩子的纳税人,扣除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后,再缴税,如果达不到起征点则不纳税,如果夫妻二人不在同一单位工作,则孩子的费用从两人的收入中各扣除一半后再纳税。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为多少?这需要根据各地生活水平来定,以重庆为例,孩子生活费一般可设定为600元左右,学费则以学校的发票为依据。

  配偶没有工作的纳税人,则扣除其配偶的生活费后再纳税。

  父母没有收入的纳税人,也应该扣除其父母的生活费后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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