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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多用经济手段 开征物业税和不动产闲置税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作者:李文绚 夏丽华 发布时间:2007-03-15   字体: [ ]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张卓元主张,尽快推行物业税和房地产财产税,“这样对抑制房地产过度需求,抑制投机,都有一定好处。”

     他介绍说,美国房地产物业税约为1.5%,这样可防止有些人不切实际买大房子,而且买很多套等升值。对最低收入人群如农民可规定免税额,10万或其他标准以下房屋免税,“美国基层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就靠房地产业的物业税。我觉得值得研究。” 


     全国人大代表练知轩建议政府要多用经济手段,尽量少用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国务院要研究开征房产税,房产税要体现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

     在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郭松海看来,应该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过大的富裕阶层实行高税率;对占用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优惠。他提交的关于改革房地产税制的提案建议对存量独立别墅、连体别墅等高档房,首先开征物业税;并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郭松海指出,物业税当前首先是对易于界定的别墅等高档商品房征收。物业税可以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或评估价为基本计税依据,税率控制在0.8-1.5%。因某些开发商惜售待价而沽,或因投资置业者使商品房长期空置,以至像上海、大连、杭州、青岛等地成片的高档公寓,成为“有主无人住,夜晚不见光亮”。郭松海认为,对此应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对长期闲置的写字楼、宾馆、商铺及烂尾工程也应对产权人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对城镇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与交易,郭松海认为应在税费上予以优惠。对购买第一套(以家庭为单位)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征收;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半;在开发商开发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环节中,可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配套费上予以优惠,酌情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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