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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公积金个税税前扣除标准确定
文章来源:《新商报》 文章作者:殷洁 发布时间:2007-03-23   字体: [ ]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但是文件下发后,很多纳税人对具体操作办法并不清楚。为了保证全市政策执行统一,大连市地税局昨日下发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财政部通知规定,从去年7月1日开始,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大连具体执行规定,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举了个例子。

     个例解读

     某纳税人2006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2%,个人12%,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60元,个人缴付360元。其200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计算方法如下: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大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扣除限额,2000×12%=240元。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36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超出限额部分,即(360-240)+(360-240)=240元,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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