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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出口退税制度再调整可能性正在加大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作者:何鹏 发布时间:2007-03-29   字体: [ ]  
 
 
  限于多种原因,去年九月份调整过的出口退税制度可能再度“变脸”。

     昨日,著名财税专家、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教授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涉税问题国际研讨会”上演讲时表示,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调整的可能性极大。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自1985年实施以来,曾进行过多次调整。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从2004年开始实施,税率分为17%、13%、11%、8%和5%五档。

     “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首要问题是退税不彻底。”高培勇说,退税不彻底表现为“多征少退”和“少退多征”。前者是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的增值税,税基大,征税数额多,而退税率分为五档,导致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后者是因为对部分企业和行业在纳税和征税环节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但退税环节却按既定的退税率进行,从而造成反差。

     他表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本身也不完善,政策缺乏稳定性。从2004年开始,中国在出口退税上至少面临两个方面问题。第一,财政负担越来越沉重,2003年前财政对出口退税的负担每年在1000亿元左右,2004年开始以每年1000亿速度上升,刚刚走过的2006年规模达到4300亿元。按此速度,长期来看,财政负担是难以为继的。

     “出口退税制度的理念是要实行零税负,但此处仅指增值税的零税负。中国税收收入中40%左右是增值税,而事实上,世界各国的税收结构截然不同,增值税所占比重也情况迥异,这就意味着同一出口产品价格中,增值税所占比例差别很大。”高培勇认为,正是出于这种原因,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产生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导致国际摩擦经常发生。

     他认为,要对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使退税退得相对彻底,确定出口退税率的比例就不应主要着眼于现行的增值税率,而应根据世界各国家出口产品中增值税所占价格的比例来考量。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将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为完善出口退税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并促进征退结合,实行一体化出口退税的全面管理。

     “事实上,还应该建立让企业有保障的退税制度,一旦出现拖欠退税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滞退金’,保证企业及时得到退税款,提高退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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