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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捐赠申报抵税案件浮滥,财政部正在考虑修法,拟将非现金捐赠一律排除在行举扣除额的抵税项目外。此举将使利用土地、证券等实物捐赠的节税规划行为,全数遭到封杀。
财政部发现,虽然最低税负制自95年元月1日开端施行后,已将非现金捐赠纳入最低税负的税基,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基本税额。但是因为最低税负有高课税门槛,只有年所得逾600万元以上者,才有缴纳最低税负的需要,因此非现金捐赠案件仍然是中高收入者的节税利器。藉由非现金捐赠行为,要求抵税的案件,还是层出不穷。
根据税捐机关的实际处理实例,部分人士以购入廉价计算机、书籍或破旧课桌椅等方式,捐赠给财政状况较差的县市政府或学校,并要求按照较高的捐赠金额开立捐赠收据,达到高额抵税的目的。
部分案件一旦遭到税捐机关否准抵税,纳税人则采取行政救济,或由委民意代表出面向税捐机关斡旋方式,带给征纳双方许多困扰。
财政部因此开端思考杜绝非现金捐赠的投机避税行为,并有意更改所得税法,将行举扣除额中的捐赠抵税范围,限缩在只有「现金」捐赠者,才可以申报减税。
所得税法第17条明令行举扣除项目的捐赠扣除额,准许纳税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的20%范围内,可以申请扣除;对有关国防、慰问部队的捐赠及对政府的捐献,则无金额限制,全数都可行为综合所得的减除项目,节省所得税。
税法对于「捐赠物」并无任何现金,当前举凡现金或实物捐赠,纳税人只要获取捐赠证明,即可在申报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税时,要求抵税。
财政部认为,最低税负只限制对高所得者的非现金捐赠,需还原计入最低税负税基,课征20%的所得税,对防堵不当取巧的非现金捐赠行为,仍不具警告效果。因此认为,有必要在更改所得税法时,采取较严格的捐赠节税限制,以避免捐赠美意遭到扭曲。
财政部这次修法用意,纯粹是为了防堵中高所得者利用实物捐赠的不当避税手法,并非整体税改方案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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