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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地税局管户员虚开发票税款流失近3亿
文章来源:人民网-河南视窗 文章作者:李向华 谢耀军 安战杰 郭亚伟 发布时间:2007-04-06   字体: [ ]  
 
 
  明明知道自己管理的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既无车辆,又无货运业务,却连续3年让其领取货运专用发票10万余份,致使国家税款流失2.8亿余元,近日,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许昌县地税局征管分局管户员蒋凤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隶属于许昌县交通管理局的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直至2002年年底才成立了一个货运车队,然而,自从1999年开始,一直没有运输车辆、没有道路货运业务的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却在管户员蒋凤祥的签字许可下,持续不断领取到道路货运发票。

  蒋凤祥供述,他从1999年开始管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一直到2003年年底,该公司除了做一些火车站下站配货、小型搬运的业务外,主要就是代开道路货运发票,并收取票面金额0.5%至1%的手续费,也就是所谓的为运输户“园票”。而企业每月使用多少票并没有规定,用完就领。
  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是按“园票”手续费的5%交税。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为他人“园票”,按规定是要代征3%的营业税,但是他们没有征。

  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原经理张明坤,因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刑14年,他称,他在2002年4月任经理的时候,公司设有七八个“园票”点,他上任后就按照以前的规定继续“园票”。公司领票是拿着领购本到县地税局,找到蒋凤祥,由蒋凤祥在票本上签字,然后再找票管所领票。“都是蒋凤祥在领票本上签多少,我们领多少。”

  正是在张明坤上任之际,许昌县地税局发现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的票有问题,可在对其罚款两三万元之后,不知何故,继续让该公司领票。

  省地税局一名领导认为,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更不应该出现为“园票”缴税。而且道路货运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该公司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必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最终,在3年左右的时间内,蒋凤祥持续给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签字领票,致使许昌县联合运输公司领取道路货运专用发票109319份并大量虚开,使国家税款流失2.8亿多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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