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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南通政府门户网 文章作者:南通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07-04-18   字体: [ ]  
 
 
  凡依据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在通州市境内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通州市人民政府特给予以下优惠:

  1、新办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属于本市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部返还。其中:(1)投资额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上述优惠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属本市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部或部分返还。(2)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上述优惠期后10年内,企业所得税属本市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部或部分返还。上述优惠期满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给予适当延长。

  2、新办的合资、合作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以上,且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 ),外商出资比例在60%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属于本市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返还。其中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外商出资比例在60%以上,在享受上述优惠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属本市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部或部分返还。

  3、新办的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经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为高科技产品(包括测试产品),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中属本市留成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列收列支,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部或部分返还。

  4、新办港口、码头、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投资额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在投资额回收期满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中属本市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部或部分返还。

  5、新办科研机构(独立核算)、教育、宾馆、娱乐、旅游、咨询、中介服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属本市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部3年减半返还。

  6、新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属于本 市所 得 部分,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 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部返还。在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生产和开发的企业,自有收入之日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7、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减期限内,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同时,在已办项目的增资扩股方面,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有关优惠。

  8、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给予优先报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优惠。出让土地费用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期间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余额后方可转让。对投资国家鼓励类的项目,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9、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事生产性的项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被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免征地方教育附加费和环保设备费;其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10、对新办投资额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且长期在本市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允许其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子女城市居留户口,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并在子女入学上给予择校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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