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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应确立税收法定原则
文章来源: 《新京报》 文章作者:魏文彪 发布时间:2007-04-27   字体: [ ]  
 
 
  国家税务总局25日发文,规范并完善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邮品等)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新华社4月26日)  

  近些年来,包括居民住房出租、拍卖财产等新设的征税项目名目繁多。但在开征新的税种与提高税率上,之所以会出现争议和诟病,可以说很大程度上与税收法定原则尚未在我国真正得以确立有关。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务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包括税种、税率等都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予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如科威特宪法规定,非有法律规定,一般不得征收新税、修改或废除旧税。埃及宪法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设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税捐;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责成人们缴纳其他形式的赋税。  

  之所以要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是因为征税行为涉及公民部分财产的去留,涉及公民至关重要的财产权利,因而不能不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另外,如果政府可以不经过立法机关同意确定征税项目与税率,就可能会从自利出发过多、过重征税,从而加重公众经济负担,减损他们的福利。  

  因此,在开征新的税种与提高税率上必须要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是近些年来税务机关发个通知就征税或调整税率的做法,就是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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