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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成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市
文章来源:《焦作日报》 文章作者:杨海利 发布时间:2007-05-31   字体: [ ]  
 
 

  从今年7月1日起,焦作将成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城市之一。据悉,此项税收政策对于我市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建设高技术产业基地有着重要意义。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包括我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行业为上述老工业基地城市中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生产销售上述行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才可称为从事上述产业为主的纳税人。同时,满足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发生的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但是,上述进项税额必须是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含)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办理退税的程序依次为:首先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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