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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土地使用税征收不设过渡期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作者:孟斯硕 发布时间:2007-06-12   字体: [ ]  
 
 
  昨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对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提交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总局在批复中强调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6年12月,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首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总局表示,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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