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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两大改变体现税收调节经济职能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文章作者:王宇 李延霞 发布时间:2007-06-13   字体: [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2日在解读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时指出,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税额幅度和外资免税方面有两大改变,体现出国家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重新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位负责人指出,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公平税负,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我国于1988年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其中,税额标准过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等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对此,国家于2006年底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新税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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