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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西省潮隆工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贤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成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犯罪嫌疑人陈贤浩在2004年7-8月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116份,虚开金额合计1239万余元,虚开税款合计182万余元,价税合计1421余万元,用于实际抵扣税款合计91万余元。2004年底案发后,主犯陈贤浩潜逃。安义县国税稽查局和县公安经侦支队联合办案,已追回税款89万余元,仍造成国家损失近两万余元。2007年1月5日网上通缉犯陈贤浩被安义县公安局逮捕。由于陈贤浩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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