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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缴纳土地使用税有新章程
文章来源:山东大众网 文章作者:张国栋 吕东玲 发布时间:2007-07-06   字体: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省实际,我省对省政府1988年制定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

  纳税人的范围

  新《办法》根据《条例》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新《办法》规定,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24元;非设区的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级别,按照规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的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幅度征收。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的最低税额标准需要低于新《办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税免征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新《办法》还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有权限的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税额的计算依据

  新《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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