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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赠费用税前不予扣除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文章作者:李杉 地税宣 发布时间:2007-07-10   字体: [ ]  
 
 
  符合规定的公益捐款可扣除个人当月应税收入的30%

  张先生是位小小“慈善家”,上个月儿童节期间残联为残疾儿童募捐,张先生一下子为孩子们捐赠了3000元。

  从残联工作人员那里张先生了解到,原来捐赠的钱一部分可以在自己每月收入中税前扣除。张先生月工资5600元,自己捐赠的3000元有多少可以税前扣除呢?

  此外,在5年以前,张先生就开始捐助广西一个贫困山区的孩子,现在张先生每月给孩子寄过去200多元作为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这些捐赠费用也可以向税局申请扣除吗?

  当月税前可扣除应纳税额30%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州地税表示,张先生每月直接向广西贫困孩子所捐赠的200元钱,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通过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才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的则不予扣除。

  当期未扣除部分不能延至下期

  张先生捐赠的3000元,当月只税前扣除了867.6元,剩下的2132.4元能不能延顺到下个月扣除呢?

  根据市地税局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0号)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剩余的2132.4元不能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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